与他人微信打赌股市涨跌,约定输的一方给对方50万元,等到结果揭晓,一方拒绝兑现赌约,被告上法庭。日前,此事在网上引发热烈讨论,有网友认为,愿赌服输,输了就要履行约定,不能反悔;也有网友觉得,打赌就是赌口气,不必较真。更多的人则是好奇——类似的赌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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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或口头“打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打赌是否犯法?请看专家怎么说。
问:微信或口头打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赌约是有效的?
答:首先可以明确,微信或口头“打赌”以及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当事双方明知会因“打赌”行为确定产生一方利益直接受损而另一方直接获利的所谓“赌约”,均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综上所述,微信或口头“打赌”不符合上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打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尤其是“输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不能确定。所谓的“认赌服输”,并非“输家”当然的真实意思表示,甚至一般情况会是“输家”为了赢得“赌约”而做出的“虚假意思表示”,至多是“输家”一种被迫无奈地接受,且在具体实务中往往无法查明该类事实。
其次,该“打赌”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相关要求。上述法条中屡次出现的“公序良俗”一词,在我国现行法律、法治体系中有着明确的指引:“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力量,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新闻中所描述的“打赌”行为,事实上已经明显实质违背了“善良风俗”相关法条的规定,并且该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我们认为,微信或口头“打赌”,是两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相互之间进行的一种民事活动,但该民事活动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在国家法律调整和规制的范围之内,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问:打赌算赌博吗?这件事中,双方怎样处理比较好?
答:我们先来看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对“赌博罪”的法律规定。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赌博案予立案追诉的条件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
因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新闻中两位当事人的“打赌”(乃至包括本文前述的“赌约”)均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行为不成立赌博犯罪。
当然,此类行为也不能类比被最高法相关案例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所谓“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即“估值调整机制”)。
因此,从社会属性看,此类“赌约”行为无疑是一种一般大众认知为具有“赌博”特征的普遍存在的民间社会活动;而从法律属性看,此类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部门调整范畴;该类行为也不构成赌博犯罪,不属于刑事法律部门调整范围。
由此,在处理方式上,微信或口头“打赌”以及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所谓“赌约”,应先行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为主,法律暂不予干预,除非由此引发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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