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2020]42号)显示,经查,当事人袁春华于2020年8月31日、9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油泵”,603319.SH)股票37.01万股,累计减持1451.19万元。
袁春华作为湘油泵董事,未按规定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此外,袁春华未将减持事项准确、完整、及时地告知湘油泵,造成湘油泵9月2日《关于董事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出现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袁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袁春华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湘油泵成立于1994年7月4日,注册资本1.05亿元,于2016年11月30日在上交所挂牌,许仲秋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第一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20年9月30日,许仲秋持股2241.94万股,持股比例21.37%。
当事人袁春华自2014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11日任湘油泵2届副董事长、董事。
湘油泵于2020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董事违规减持本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显示,袁春华于2020年8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1.1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1%。交易均价为37.84元/股,减持金额为420.40万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收盘时,袁春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212.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均为非限售流通股。袁春华上述减持行为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公告,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
湘油泵于2020年9月3日发布的《关于董事违规减持本公司股份及致歉的补充更正公告》显示,由于袁春华疏忽,公告内容中关于减持时间、减持的股份数量、金额统计有误。公司董事袁春华于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11.11万股、25.90万股,累计37.01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5%。交易均价为39.21元/股,累计减持金额为1451.19万元。截至2020年9月1日收盘时,袁春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87.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均为非限售流通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袁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袁春华:
经查,你于2020年8月31日、9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油泵”)股票370,100股,累计减持14,511,913.20元。你作为湘油泵董事,未按规定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此外,你未将减持事项准确、完整、及时地告知湘油泵,造成湘油泵9月2日《关于董事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出现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