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新三板上市公司华星科创(872615)发布了公司因环保问题遭新野县环境保护局处罚的有关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告距事发当日已相隔20个月之久。
而且,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的信息,华星科创遭行政罚款40万元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此后,经新野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后,华星科创在法院责令强制执行下才被迫缴纳了罚款。
而以上内容华星科创并未在公告中披露。
公开资料显示,华星科创主营业务为棉纺织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棉花购销;加工、销售棉纱、棉布;经营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等。
华星科创在公告中称,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收到新野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新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字[2018]第19号),于2019年11月22日支付罚款40万元,因公司未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对该行政处罚书进行披露,现补充披露《关于公司收到的公告》。
根据公告,2018年5月30日,新野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华星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2018年5月28日锅炉排放大气数据超标,烟尘排放浓度范围 141.9mg/m3-266.8mg/m3,(执行标准 80mg/m3)烟尘的平均值为220.47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范围3mg/m3-648mg/m3(执行标准 200mg/m3),二氧化硫平均值为324.33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范围:144mg/m3-345mg/m3(执行标准:200mg/m3),氮氧化物平均值为 258.67mg/m3 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 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 求。”的规定。
新野县环保局因此责令华星科创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给予其 40 万元的罚款处罚。
华星科创辩称,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是由于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不熟悉造成的,公司已完成煤改燃气锅炉的改造,停止了上述违法行为,实施了相关的自查自纠措施。
然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因华星科创拒不缴纳罚款,新野县环境保护局随后将华星科创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华星科创“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40万元的罚款。”并给予强制执行。
就在4月23日,华星科创还发布了《河南华星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其中第十条规定: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记者 胡朝辉 里豫)